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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 会与 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和夏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我会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反馈,和夏公司执行案款到位。 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和夏公司未依照判决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3年2月,我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移送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阶段,和夏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院,按照生效判决给付裁判金额,为便于执行案款用于当地生态环境修复、环保宣传、水环境的治理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经多次磋商,中华环保联合会同意并申请将执行款5079996元汇至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资金财政专户,并保留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权。 本案中我会的两位代理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刘湘律师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张秀秀律师代为签署了《执行约谈笔录》。目前,相应款项已执行到账,我会对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保持关注,监督执行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 通过本案的复盘,两位代理人表示,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调查与组织方面,具有高度专业性。本案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苏州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充分发挥了支持起诉检察职能,给我会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工作提供了专业和全面的帮助。另一方面,和夏公司在一审、二审均表达了法庭主持下的调解意愿,但是由于提出的调解方案与环境损害鉴定报告中认定的损害金额差距较大,最终本案以判决方式结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维持了原判。值得被告类企业借鉴的是,环保组织办理环境公益诉讼,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即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亦应当以遵守实体法和司法程序规则为前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事实为准绳,尊重司法规则,积极寻求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调解方案,有利于原被告双方顺利推进结案,从而真正节约企业应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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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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